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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26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债务管理制度,规范各级政府举债行为,加强各级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自治区债券资金使用规模逐年增大,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20]23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明确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对债券资金“借、用、还”进行全程监管,严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债券资金管理,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同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

四、《办法》基本框架

《办法》共有九个章节,依次为:总则、投向和用途、申请和分配、发行和转贷、拨付和使用、本息偿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附则。

五、《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办法》的制定依据、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定义、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的用途和举债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

知识点:

自治区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二章“投向和用途”主要明确新增债券、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资金应当支持和用于的领域。

知识点:

1.新增债券又分为新增一般债券和新增专项债券。

2.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应当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重点用于国家重大民生项目,支持自治区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

3.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应当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聚焦短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重点用于国家、自治区确定和支持的领域。

4.置换债券资金和再融资债券资金分别用于偿还存量债务本金和到期债券本金,一般债券偿还一般债务,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章“申请和分配”主要是明确债券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因素,以及债券资金分配下达等流程。各地区逐级上报新增债券需求后,自治区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债券限额内分配各地区额度。各地区逐级上报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需求后,经过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厅下达。

知识点:

1.新增债券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申请、发行、使用债券资金。

2.新增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置换债务、偿还债券本息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3.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水平、还本付息、支出进度、项目需求等相关因素,测算新增债务限额,按程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下达。自治区各地区根据新增债务限额,制定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新增债券资金使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各地区逐级上报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需求,待财政部核定后由财政厅下达相关额度。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报送的债券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复核,形成全区债券资金使用方案,并对拟使用债券项目进行发行风险评估,审核通过后安排债券发行。

第四章“发行和转贷”主要对债券资金全流程管理中的发行和转贷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提示点: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应当由自治区财政厅与盟市人民政府签订转贷协议,并明确转贷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等事项。盟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所属旗县的转贷事宜。

第五章“拨付和使用”对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在拨付债券资金时提出了时限要求,同时对债券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债券资金的核算和具体项目调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提示点:

1.债券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全部安排支出,不得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结转使用。

2.除财政部有规定外,新增专项债券、再融资债券资金用途和具体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再调整使用。

第六章“本息偿还”主要是要求自治区各级政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承担债券发行费用和还本付息,同时增加了还本付息的保障和奖惩措施。

提示点:

1.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承担支付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使用的自治区政府债券所产生的本金、利息及发行费用。

2.盟市、旗县政府承担支付盟市、旗县各部门(单位)使用的自治区政府债券所产生的本金、利息及发行费用。

3.2020年底前,各盟市应将2020年及以前年度所欠的到期自治区政府债券本息及发行费全部归还自治区,对逾期未归还的盟市,自治区按照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并按所欠额度和罚息在今后日常资金调度中予以扣减。2021年以后,自治区财政厅按月根据各盟市自治区政府债券到期本息情况并与相关盟市核对无误后,在日常资金调度中予以扣减,各盟市不再向自治区财政厅缴纳到期自治区政府债券本息。

第七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各级财政部门在“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纳入日常监控”和“债券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业务主管部门在“债券资金绩效自评”和“项目库建设、项目执行”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提示点: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债券资金分配额度挂钩,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不分配或少分配债券额度,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章“信息公开”要求债券资金使用部门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关于政府预决算公开、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办法》在印发30日后施行。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