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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26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并提出资本市场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新形势下,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落实国家战略、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部署安排。《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自治区落实《意见》要求,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助力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为落实国务院《意见》要求,贯彻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三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我区融入国内大循环、畅通内外双循环的能力和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15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发展

一是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规范上市公司三会运作,提升“关键少数”诚信规范履职意识。二是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完善上市公司内控规范体系建设,通过财务信息质量提升带动治理水平的提高。三是按照依法监管、分类处置的原则解决占用担保问题,严厉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二)提升资本市场对自治区实体经济的支持

一是加大上市挂牌企业培育。完善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措施,建立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发挥各类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的孵化培育作用。二是对标注册制发行上市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压实券商主体责任,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三是引导推动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实施并购重组,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依托上市平台并购重组提升证券化水平。四是发挥好各类政府性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用好现有各类信用增信措施,引导企业通过多元化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多渠道直接融资。

(三)加快上市公司存量风险化解

一是通过引导上市公司压降杠杆水平,发挥各类政府性基金的救急作用,协调区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场内股票质押融资风控标准等方式化解股票质押风险。二是建立属地政府领导对存量高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化解的定点联系机制,发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作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三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多渠道退出渠道,实现市场优胜劣汰、新陈代谢,提升辖区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四)凝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合力

一是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做好主业,坚持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增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二是增强本地券商服务能力,通过券商为公司引进先进公司治理经验和战略投资者,为自治区引入优质企业资源,督促审计、法律服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归位尽职,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履职。三是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运作,落实属地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帮助公司复工复产。四是通过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加强诚信等方式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

(来源: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