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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法律援助团”护航企业,渡过难关 (15)
时间:2020-03-20

  疫情无情人有情,抗击疫情,没有旁观者和局外人,所有华夏儿女全员出阵,用星星点点的光、零零散散的火,点亮亿人的希望。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综合运用平台,始终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在抗疫期间的部署,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中心采取线上培训,电话回访,详细了解情况,来纾解企业困难,保障“一手抓防疫,一手促发展”,充分、持续发挥平台优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疾疫突发,我们看到中国企业的担当和责任,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全力以赴、贡献力量,我们怎能不为之欣慰与感动。特殊时期,企业正值寒冬,生产停滞,经营遇阻,发展举步维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为此,中心号召会员机构成立“法律服务援助团”,为企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为企业树立信心、谋取发展,出一份力。现以问答形式将法律服务梳理如下。

  企业:某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

  伊坤律所: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企业:能否举个例子,居民个人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如何扣除本次捐赠支出?

  伊坤律所:例如某居民个人每月工资20000元,个人负担五险一金3000元,子女教育费等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2月份发生符合规定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6000元,则:

  (一)1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其他扣除-捐赠支出=20000-3000-2000-5000-0-0=100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参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0。累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00×3%-0=300.00元。当月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纳税额=300.00-0.00=300.00元。

  (二)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其他扣除-捐赠支出=40000-6000-4000-10000-0-6000=140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4000元,参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0。累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14000.00×3%-0=420.00元。当月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纳税额=420.00-300.00=120.00元。

  企业: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强制复工吗?

  伊坤律所:不可以。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时间系各级人民政府为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或其他例外情形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早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提前复工。

  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此次疫情中捐赠物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伊坤律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规定的捐赠途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某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

  伊坤律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果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