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跃资本市场再获税收优惠政策支持。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及国家发改委等发布多达6个税收政策,主要为对已出台政策的再延续,支持多个细分资本市场的发展,税收优惠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政策执行至2025年或2027年底,最长可达超过4年。
6项税收政策包括:
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
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
延续实施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其中,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股权激励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续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发布延续实施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一是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是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股权转让所得方面,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股息红利所得方面,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是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是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是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是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来源:财联社、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