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注册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上市后备 企业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0-27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上市办〔2021〕4号

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金融机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企业:

为抓住资本市场改革机遇期,做好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孵化工作,推动企业加快上市进程,实现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代章)

2021年10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按照“筛选一批、孵化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推进思路,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具有潜力的重点企业进入后备库,做好各项培育孵化服务,推动库内企业加快上市进程,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实施方案。

一、企业来源

通过自治区各盟市、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交中心)推荐和企业自荐等渠道,筛选“内蒙古最具投资价值”的企业资源,作为初选对象。

二、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进入上市后备企业库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架构;

(三)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七)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上市办)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路径

企业可通过如下路径进行申报:

(一)自治区上市办组织各盟市、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股交中心推荐申报。

(二)企业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信息申报表》(附件),自荐申报至自治区上市办。

四、筛选流程

(一)由自治区上市办牵头,指导股交中心组织开展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工作。

(二)股交中心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核,做好首轮筛选工作,形成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初选名单。

(三)股交中心组织相关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对初选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形成企业核查报告和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复选名单,报送自治区上市办。

(四)自治区上市办牵头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厅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召开上市后备企业可行性评审会,开展对复选企业的评审工作。

(五)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嵌入筛选全过程,对被列入特定严重失信或严重失信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自动丧失评审资格,待企业信用修复完成后可再行申报。

五、评审流程

(一)自治区上市办组织开展对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的评审工作,通过召开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可行性评审会,对复选名单内企业是否具备在目标市场发行上市(挂牌)可能性进行论证并表决。

(二)可行性评审会由专家团和顾问团组成。专家团成员由专业机构的相关领域专家5至7名组成;顾问团成员为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厅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自治区金融办、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农牧厅等部门代表。

(三)可行性评审会由股交中心现场向评审会提供企业申报材料及核查报告,并介绍申报企业情况;申报企业在现场或线上接受聆讯;专家团在听取顾问团提供的申报企业相关信息和建议,经充分讨论后分别进行表决。专家团以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顾问团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和提出建议,不参与表决。

(四)股交中心汇总专家团意见,现场对评审结果进行统计。“通过”票数占全体专家团总票数半数以上,视为该企业通过评审,进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未通过评审的企业,可作为相关盟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培育企业继续扶持,待相关条件满足后,可再次申报进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

(五)已向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北交所、新三板创新层等)申报上市(挂牌)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已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上市挂牌辅导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可直接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

(六)评审会结束后,自治区上市办依据评审结果,对拟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等媒体正式对外公布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六、管理服务

(一)自治区上市办指导股交中心开展入库企业的管理及日常服务工作。

(二)自治区上市办依据《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护航服务举措》(内上市办〔2021〕2号),联合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专业机构共同做好对入库企业的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入库企业需自行登录“内蒙古地方培育信息系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备案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更新信息。

(四)入库企业应在股交中心天骏板挂牌,接受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的相关服务。

(五)股交中心对“内蒙古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实施日常维护。股交中心每年可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对企业开展调研及现场核查,出具企业核查报告并报送自治区上市办。

(六)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实行动态调整。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退出入库名单:1.企业上市后自动退出;2.企业主动申请退出;3.企业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或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入库条件;4.申报信息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5.出现自治区上市办认定的其他情形,经评审会专家团表决认定不再适合入库。

(七)自治区上市办根据入库企业动态调整结果,及时做好调整名单更新公布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信息申报表

(来源:自治区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