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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新政落地:个人不良批量转让试水 防止贷款人信息泄露
时间:2021-01-13

1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办公厅于日前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批复同意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试点开展单户对公和个人批量不良资产转让。

《通知》显示,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大行、12家股份行;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对比此前征求意见稿,《通知》对于批量个人不良贷款处置实现“一增一减”:“一增”为,对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批量收购个人不良贷款也不受区域限制;“一减”为,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为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被删除。

“《通知》以试点方式拓宽了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处置渠道和方式,对防范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提升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效能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卜祥瑞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卜祥瑞同时强调,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是一项全新的风险化解工作,个人不良贷款具有数量大、客户群体复杂、处置工作难等特点,各相关主体应特别注意保护贷款客户包括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渠道扩充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整体上均呈现一定的上升趋势。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8350亿元,较上季末增加98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96%,较上季末增加0.02个百分点。

“银保监会适时发布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新政策,可谓正当其时。”卜祥瑞表示,不良贷款的持续性增加以及处置渠道和方式上的不当限制,加大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大量不良贷款也占用了有限的信贷资源,导致实体经济无法获得有效的信贷支持,严重制约银行对实体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此次《通知》放开了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的限制,进一步扩充了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渠道。

与去年上半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仍明确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大行、12家股份行;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且,参与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运营满足经营管理状况较好等条件,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局出具同意文件。

同时,《通知》明确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为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

卜祥瑞表示,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是个人贷款中占比较高品种。“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新政实施,为压降商业银行个人不良资产,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个人贷款未纳入,可能是监管部门考虑到这类资产定价难度相对较大、处置周期更长的缘故。”一位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强化转让信息披露与保护

《通知》对于坚持真实洁净整体转让、强化不良贷款转让风险控制、严格受让个人贷款清收要求、规范转让信息披露、依法保护有关贷款主体信息等多方面也提出明确要求。其中,规范转让信息披露、依法保护有关贷款主体信息两方面在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未有相关内容。

坚持真实洁净整体转让方面,《通知》要求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开展不良贷款转让中应遵循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明确禁止试点机构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

严格受让个人贷款清收要求方面,《通知》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专业团队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对于采取委托清收方式的,应当加强对清收机构管理,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行为、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近年来,社会上针对债务人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存在一些反催收联盟等非法组织,作为金融机构,既要避免在不良债权维护过程中暴力催收行为发生,也要坚决采取有力举措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并配合好公安等部门打击反催收联盟逃废债务的专项工作。”卜祥瑞认为。

而对于规范转让信息披露、依法保护有关贷款主体信息方面的新增内容,卜祥瑞表示,对于试点不良贷款转让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诸如个人身份信息等。“鉴于民法典的颁行和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对于批量收购个人贷款的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应承担原合同约定的信息使用义务,还要依法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坚决防止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的情形。”

卜祥瑞表示,行业协会、监管机构还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专家建议稿),并在商业银行法修订过程中,增加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性规定,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此外,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关于不良债权案件适用法律的新规定尚未发布,导致旧规定被废止后相关业务法律适用存在空白,对存量不良资产及新增不良资产都有较大影响。卜祥瑞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考虑该情况及实践需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以解决法律适用空白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为规范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行为,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已批复同意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以试点方式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经与财政部协商一致,现就试点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市场自愿、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真实洁净转让原则。试点过程中,应按照不良贷款转让法规和试点工作要求,严控业务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确定试点机构

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中,参加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文件。试点范围内的银行和收购机构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参与试点业务。

三、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

本次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三、不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

下列银行不良贷款不参与本次转让试点工作: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

(二)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

(三)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款;

(四)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

五、坚持真实洁净整体转让

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岀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六、强化不良贷款转让风险控制

银行应制定试点业务内部管理规定,明确转让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打折出售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进行论证,充分考量回收价值,审慎选择处置方式,并建立对试点工作的专项审计机制,加强内部约束,严格控制和防范转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七、严格受让个人贷款清收要求

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个人贷款的相应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八、规范转让信息披露

转让方应当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平台,对外发布包含资产基本信息、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要求、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转让公告。在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及时通过上述渠道发布转让结果公告,公告应包括出让方机构、受让方机构、转让时间等信息。公告信息应当在公告平台永久保留。

九、做好征信记录衔接

不良贷款转让后,仍属于信贷业务范围的,征信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征信权责自不良贷款转让之日起,由原出让方转至受让人履行。原出让方仍需对转让前的征信工作负责。原出让方、受让人要做好工作衔接,保障信息主体合法的征信权益。受让人需要原出让方协助的,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十、依法保护有关贷款主体信息

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应依法依规获取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使用个人信息。同时,应釆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的情形。

十一、积极发挥银登中心试点平台作用

银登中心应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制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规则,具体承担不良贷款资产登记、挂牌展示、转让服务、信息披露和市场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试点情况。对转让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实施相关监管措施,促进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开展。

十二、依法加强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可停止其参与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资质,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十三、其他事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试点范围内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对公不良贷款,按照债转股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开展工作。

金融企业开展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及本通知未说明的其他不良贷款转让要求,继续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执行。本通知暂定施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