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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时间:2020-11-27

金融改革发展是国家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监管职责,并要求地方要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为重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补足监管法规短板,下大力气整治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为加强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解决地方金融监管无法可依、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顶层制度空白、地方金融发展基础较为薄弱等问题,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为主线,突出严管、善管、优管的理念,确定监管的适用对象,建立统筹协调、有力高效的监管机制,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强化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与措施,确保地方金融监管执法有据,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高质量发展,填补了制度空白,为打赢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