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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债权资产交易业务规则(试行)
时间:2020-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债权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心交易秩序,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涉及国有债权交易的参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118号)合法合规开展债权交易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债权资产交易,是指来源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或其他非金融企业(以下称转让方)依法持有的债权类资产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中心发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债权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债权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转让方转让债权资产,应确保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转让方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一)《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债权转让委托合同》;

(三)转让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转让方的内部有权机构同意转让的决议;

(六)债权资产产生和合法接续的证明材料;

(七)债权资产评估报告(国有及国有控股类企业根据国资管理规定要求提交,其他类型的转让方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要求提交);

(八)法律意见书(国有及国有控股类企业提交);

(九)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等批准文件。

第七条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合理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八条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转让信息;审核未通过的,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九条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7天。

第十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信息发布内容,并相应延长公告时间。

第十一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三条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7天;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发布截止日前向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达中心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意向受让方有权机构决议;

(四)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中心对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对债权资产转让项目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选择通过中心指定的报价系统进行竞价确定受让方,或选择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价款结算与资产交割。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二条债权资产交易各方一般应通过中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中心进行交易资金结算的,应提交双方价款结清证明。

第二十三条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中心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中心在收到交易价款扣除交易佣金后(交易佣金也可单独支付),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中心按约定无息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债权资产交割手续,并应依法履行告知债务人等相关义务。法律法规对债权资产转让交割手续有特别规定的,交易双方应遵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中心对债权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受让方按照《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债权资产交易凭证》。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或者发生其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中心中止交易。

第二十八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中心申请调解,中心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债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方以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债权资产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三)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四)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采取欺诈、胁迫、串通等手段,扰乱交易秩序的;

(五)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性审核,真实性及合法性由交易双方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债权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心。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