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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法律援助团”护航企业,渡过难关⑥
时间:2020-03-04

  疫情无情人有情,抗击疫情,没有旁观者和局外人,所有华夏儿女全员出阵,用星星点点的光、零零散散的火,点亮亿人的希望。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综合运用平台,始终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在抗疫期间的部署,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中心采取线上培训,电话回访,详细了解情况,来纾解企业困难,保障“一手抓防疫,一手促发展”,充分、持续发挥平台优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疾疫突发,我们看到中国企业的担当和责任,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全力以赴、贡献力量,我们怎能不为之欣慰与感动。特殊时期,企业正值寒冬,生产停滞,经营遇阻,发展举步维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为此,中心号召会员机构成立“法律服务援助团”,为企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为企业树立信心、谋取发展,出一份力。现以问答形式将法律服务梳理如下。

  企业: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有哪些具体措施?

  百宁律所:阶段性减半征收医疗保险费。在确保待遇发放和基金平衡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可以从2月份开始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最长不超过5个月。但是,从政策来说是差别化,分类施策。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采取减半征收单位缴费。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可以采取缓缴,这也能解决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如果这些地方在通过各种措施保证基金平衡和待遇发放前提下,政府认为仍有必要实施减征,也可以由地方来决策,前提条件是确保待遇发放和基金的平衡。前期已经实施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期间免征滞纳金。

  企业: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伊坤律所:不可以。《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企业:员工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伊坤律所:不能按旷工处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伊坤律所:应当支付。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各地方延长假期的性质应同上,属于休息日,在此期间要求劳动者上班的,应支付不低于约定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企业:疫情期间,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伊坤律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某物流公司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了一笔运输收入,请问是否要缴税?

  伊坤律所:不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