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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清算规则
时间:2016-01-14

在股权转让系统中,股权转让的交收日为每个转让 T日(以下简 称“T 日”),T 日最终交收时点为 15∶00。在 T日最终交收时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验证投资者是否拥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或资金用于交收,股权或资金余额不足的,交收失败。

T 日终,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股权转让系统的挂牌企业股权转让成交数据,逐笔清算应收、应付的股权及资金,同一转让日内每笔股份转让业务不进行轧差计算。

对 T 日股份转让系统清算的应收、应付股份及资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 心于 T 日清算时办理资金记账及股权过户登记。在清算交收后,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将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发生明细和余额发送到投资者的资金存管银行,用于簿记投资者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余额核对。

投资者 T 日委托卖出的未成交的挂牌公司股份,相应委托在 T 日 清算时失效,有关股份在 T +1 日可继续申报卖出。

投资者 T 日买入的挂牌企业股权在交收成功后,于 T+5 日可用。 投资者 T 日的未成交买入委托,在 T 日清算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