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机构法人,“买者自负”是市场经济中一个起码的常识与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投资者进行的所有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投资者本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买卖需自负”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理念在我国金融产品投资领域被反复强调,其意义在于警示投资风险、鼓励金融创新。
(1)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金融产品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金融产品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 “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参与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3)投资者在参与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金融产品投资前,应当掌握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4)投资者参与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金融产品投资,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对其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评估,以便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5)投资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禁止的交易行为。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投资者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