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总量上,要通过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在结构上,要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通知》强调,要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出发,着力畅通信贷、债券、股权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作用。在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方面,《通知》提出“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
《通知》肯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定位。但在政策实施方面,区域性股权市场目前面临具体政策限制较多。一是规则“打架”,交叉管理。如企业股权登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承担着企业股权登记的职责,导致企业可以重复登记。二是产品过度管制,区域性股权市场只能发行可转债,品种单一。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首次赋予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法定功能和地位,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该规定至今并未实际落地。三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可转债发债主体资格的问题。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的企业,90%以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允许区域性股权市场参照股份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当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成为地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和核心平台,解除过度管制,不仅能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拓宽直接渠道,也能迅速增强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融资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区域内中小微企业。
(来源:区域性股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