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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清收不良贷款中常遇到的问题
时间:2014-08-12
  作为前身是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本身,其不良贷款的结构、成因纷繁复杂,沉淀时间长,金额小、笔数多、借款人基本上是农民等,这都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相比较,所不同的特点与特性。这些特点特性的存在,加大了清的难度,导致不良贷款率降幅缓慢。
  在日常清收工作工,一般常遇到的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不同时期的客观历史原因产生的问题。
  历史原因包括很多,比如当时在各村成立信用合作站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在的问题,村办集体企业解散后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将借款“划账入户”的问题、入股作为借款的先决条件遗留的问题,等等。由于当时这些情况的存在,有它的历史背景,运行管理操作模式也依据当时的客观条件应运而生。比如“划账入户”工作可能当时是依据村委与村民的有关协议进行,将集体企业借款采取拆分的方式,更换借款人,没有要求新借款人(村民)到现场亲自签名确认;合作站以存还贷入账不及时遗留的账面金额与借款人确认金额不符;借款人误以入股金额可以自行抵扣借款,对产生的借款利息不予承认。这些情况无形之中使清收工作难以开展,特别是随着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加强,懂得借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原来历史问题的理解也有了不同的解释。所以,当借款人以“不是自己的签名”或“借款早就还给信用站”的理由来抗辩债务时,则意味着信用社将面临着产权流逝的局面。
  二是办理过程中操作不严谨导致的问题。
  由于信用社成立时间早,最初入社的员工知识层次、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有的甚至只有小学文化水平。那么,在办理贷款发放的过程中,常常出现借款金额大小写不符、将名字写错的现象,如“晓”“绍”“小”不分,“连”“莲”混用,“牙”“芽”、“狗”“苟”、“庚”“根”等等。在实施身份证制度之后,包含这一类名字的人,最容易出现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而在清理户口过程中,也有一部分人也进行了更名。势必造成借款人的真实姓名与身份请、户口簿都不相符。由于最后个人的真实姓名均以身份证为依据,而当时农信社对类问题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及时采取措相应的跟踪措施进行更正,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此借款人”就是“彼借款人”。有的借款,在到期后办理转贷时,工作人员为了表明该笔贷款属于“借新还旧”以区分责任,明知姓名不符,也未予更正。在清收时,常常因为这样的问题导致无法落实债权,也因为提供不了证据而无法通过诉讼进行追索。
  三是风险意识不强引发的问题。
  在信用社发展过程中,特别是80年代的改革初期,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与风险管控制度未能同步发展,民众的风险意识普遍淡薄。在这样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无论是农信社,还是借款人,或是担保人,对风险的预判和防范都缺失。这也是导致借名贷款(即实际需求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银行获得贷款,经他人同意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银行获取的贷款,但借款人却往往没有现场签字办理借款手续)的主要原因。在清收时借名贷款时,一旦遇到被借名的借款人不承诺自己事先得知别人借用了他的名字借款的事实,农信社又拿不出证据证明借款人是事先默许同意的证据下,在划分责任贷款的时候,其性质就变成了冒名贷款,这势必导致信贷资产的损失。如果借名贷款当时使用是绰号、别名,随着时间的推移,就更加不能准确判断谁是真正的借款人
  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建议通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当前的困境。
  一是通过查找当时可能保留的资料记载,并走访原来办理借款手续的当事人,了解当时的真实情况,掌握借款历史成因的主要依据,借其他类似情况进行印证。同时,做好相关谈话笔录,从证据链着手,收集能佐证的资料,还原事实,杜绝存有赖账念头的借款人,想借时间过长事实淡化为由逃避债务的行为,有效保护好信用社应有的债权。
  二是积极与当地的户籍管理机关联系,将信用社因借款人姓名问题,导致债权无法准确确定的情况进行详细的阐述,取得他们的支持。通过调阅户籍底稿,查看户籍历史资料,找出借款人姓名因“同音不同字”的原始依据。再有,借乡里乡亲彼此熟悉的环境条件,了解曾用名、别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的关联,然后在银行的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批量维护,把借款人的真实姓名纳入“征信系统”,有效防止许多借款人钻改名或别名的空子,“旧账不理,新债依旧”仍然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融资的现象。充分发挥“征信系统”作用,提高不良贷款的清收率。
  三是科学的区分借名贷款与冒名贷款的责任,对已确定为借名贷款的,通过“借新还旧”的形式,及时予以纠正,更正借款人姓名,让债务实至名归。这种操作形式,需要银行内部有一套完整考核体系,有一系列明确责任的措施,避免经办人员因怕担责任而产生宁愿“保持原始状态”的思想,鼓励员工积极落实债务。对外做好法制宣传,核对借款人笔迹,对于找借口寻理由钻空子想抵债赖账的不会分子,向社会进行公布,借舆论的力量迫使借款人承认债务。同时,对有资产却无还款意识的借款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收回沉淀的不良贷款。(新余农商银行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