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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郝家圪卜路3号街坊白领公寓园区4号楼共6间房屋104、204、105、203、103、202号等6处房产整体转让项目
时间:2023-08-22

项目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郝家圪卜路3号街坊白领公寓园区4号楼共6间房屋104、204、105、203、103、202号等6处房产整体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SW2023JJSM001

征集起始日期

2023年8月22日

征集结束日期

2023年8月28日

公告期结束处理方式

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方,在其他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直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方,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自由竞价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发布期满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加价幅度100000元)

未征集到意向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委托合同到期。

交易机构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项目联系人

易经理18347548777

一、转让方情况

   

鄂尔多斯市坚基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西街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二良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可依法进行转让或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转让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转让方已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及征询其他优先购买权人意见;并确保在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优先购买权人;
4、转让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转让方已对股交中心的相关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在转让过程中,愿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交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6、转让方选择网络竞价时,授权由股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直接进行确认;
7、转让方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或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标的转让后,转让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如因转让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资产无法交接或变更等情形,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9、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以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10、转让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房产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承租人。(适用于转让房产已出租的情况)
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股交中心及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项目基本情况

房产建筑物

坐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郝家圪卜路3号街坊白领公寓园区4号楼共6间房屋104、204、105、203、103、202号

建筑面积

923.37㎡

套内面积

以实际情况为准

房产证号

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307817号;

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307818号;

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307814号;

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307816号;

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307648号;

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307815号;

目前用途

商业

建筑结构

钢筋混凝土

所在层数

1、2层/共10层

装修情况

简单装修

使用期限

2050年

是否租赁

2套闲置,其余存在非固定期租赁及占用

欠费情况

存在欠费、具体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房产交接

6宗房产整体处置,房产交接需另行协商确定

抵押情况

瑕疵说明

该房产存在积欠税费、被占用且腾房困难等情况

三、交易条件相关情况

挂牌底价(元)

738696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受让方资格

重要事项披露

1、受让方须在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与委托方办理交接过户手续。交接过户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须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提供过户证明。
3、如因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情形的,经委托方确认后,委托方收回产权,由此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上述转让标的其中两套闲置,其他租赁或占用中,租赁中的,承租人不放弃优先受让权,占用中的腾房困难,最终受让方自行负责腾退。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3、转让方不接受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

4、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6、股交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价格该款项及保证金转付转让方。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9、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0、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1、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3、房产转让适用: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2)标的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承担,交付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6)意向受让方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报名资料

《受让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详见附件下载

 

 

 

 

 

 

 

 

保证金

一、缴纳金额:7386960元。

二、缴纳时间及方式:

1、交截止时间: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实际到账为准

2、交纳方式: 转账              

3、保证金及价款交纳账户: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三、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四、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分期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4)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