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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内”些事:银行大股东相关规定
时间:2022-08-30

为进一步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功能,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规范约束,帮助大股东规范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根据银保监会已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整理了一些规定要点,便于股东快速了解。

一、大股东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

△持有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

△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

△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大股东在银行机构日常管理中9大禁止行为

△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

△干预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或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工作人员;

△干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

△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

△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

△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

△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

△以其他形式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独立经营。

三、关联交易9大禁止行为

△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银行授信;

△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与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或保险业务;

△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非法占用、支配银行保险机构资金或其他权益;

△由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不合理的或应由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购买、租赁银行保险机构的资产,或将劣质资产出售、租赁给银行保险机构;

△无偿或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使用银行保险机构的无形资产,或向银行保险机构收取过高的无形资产使用费;

△利用大股东地位,谋取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商业机会;

△利用银行保险机构的未公开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利益;

△以其他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非公开发行债券不得担保或提供资金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五、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银行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对信托公司、特定类型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交叉持股

银行机构大股东与银行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规范大股东表决权委托

大股东不得委托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或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