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额济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额济纳旗天元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贷资产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SW2022EJN0003 | ||||
征集起始日期 | 2022年8月16日 | 征集结束日期 | 2022年8月22日 | ||||
公告期结束处理方式 | 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产生两个及以上,网络竞价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最终受让方 未产生符合条件意向方,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 ||||||
交易机构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 项目联系人 | 郭宏杰15147153685 | ||||
一、转让方情况 | |||||||
额济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住 所 |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金洋酒店西侧 | ||||||
法定代表人 | 魏星明 | ||||||
二、项目基本情况 | |||||||
坐落位置 | 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蒙元文化街南侧D段 | ||||||
房产证号 | 法院裁定取得,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
建筑面积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目前用途 | 工业厂房 | ||||
建筑结构 | 彩钢 | 所在层数 | 1 | ||||
租赁情况 | 无 | 装修情况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
抵押情况 | 是 | 房屋朝向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
使用期限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配备电梯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
其他情况 | 1、本次转让标的法院裁定取得,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次转让涉及两次过户,由原证载所有人过户至转让方名下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过户至最终受让方产生的税费及欠费等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2、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意向受让方需充分尽调并接受揭示或未揭示的潜在风险。 3、以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 ||||||
三、交易条件相关情况 | |||||||
转让底价(元) | 180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货币受让。一次性付款优先,需缴纳现金保证金。接受分期付款(具体付款进度按照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明确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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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 | 各类型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受让。 | ||||||
交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按照交易规则意向受让方需在公告期内将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内履约。 3、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房产交付前发生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6、交易服务费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支付。 | ||||||
报名资料 | 《受让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同意受让决议;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详见附件下载 | ||||||
保证金 | 一、金额:1800000元。享受优先受让权的意向方可以《承诺函》形式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如违约委托方可按保证金金额追偿违约责任;其他意向方及提出现金受让的意向方需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缴纳时间及方式: 1、交截止时间: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实际到账为准 2、交纳方式: 转账 3、保证金及价款交纳账户: 户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账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三、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交纳保证金或提交《承诺函》,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或《承诺函》约定的金额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 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处置方式: 1、如最终受让方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价款的,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转让方承诺 | 上述公告内容符合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公告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公告内容充分了解并确认无误。 |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