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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转让项目公告
时间:2020-12-07

项目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详见债权清单(附后)

征集起始日期

2020年12月7日

征集结束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公告期结束处理方式

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产生两个及以上,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未产生符合条件意向方,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机构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项目联系人

19847101980

一、转让方情况

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环办金川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牛冠荣

二、项目基本情况

债务人

详见债权清单(附后)

债权总额(万元)

详见债权清单(附后)

其中:

本金(万元)

利息(万元)

其他费用

债务人地址

以实际情况为准

债权抵押、担保情况

详见债权清单(附后)

其它情况等

该债权目前由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三、交易条件相关情况

挂牌底价

详见债权清单

价款支付方式

 

现金受让,转受双方自行按照达成的交易合同约定支付结算

受让方资格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分公司及各类型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重要事项披露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联系电话15847893099

2、标的债权项下的抵押物、查封物可能存在已灭失、已出租、损毁、指向不明,或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难以执行或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况;

3、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或提交承诺函、提交报名材料即认为其已进行项目尽调、了解项目成交方式、项目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资产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可能给意向受让方带来显性的或潜在的风险,意向受让方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且充分接受,不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就保证金金额进行全额扣除或承诺函约定内容向受让方追偿。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转受方自行协商解决。

4、挂牌底价中不含转让方为实现债权已产生的诉讼、保全等费用,该项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转让方本次委托的全部标的物(详见债权清单)如在本公告期内,未能实现全部成交的,转让方保持终止交易的权利。

6、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转受方自行协商解决。

7、交易价格及标的情况详见债权清单,每个项目编号对应的标的独立转让,独立接受受让申请。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1、挂牌期满后,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形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2、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10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受双方按照自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执行交易价款结算并各自履行后续义务;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3、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4、意向受让报名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承诺函》即认为,已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认可接受该交易标的明示或潜在的风险,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已自行了解受让债权相关资格要求且符合,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不存在暴力清收等违法手段,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6、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

7、交易服务费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报名资料

《受让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详见附件下载

保证金

一、金额:详见债权清单。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可以《承诺函》代替,提供《承诺函》的意向方如涉及违约,转让方可按保证金金额追偿

二、

1、交纳截止时间: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实际到账为准

2、交纳方式: 转账

3、保证金及价款交纳账户:

户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账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三、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或提交《承诺函》,即视为了解置换规则并对如下内容及置换成交规则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处置方式: 
      1、如最终受让方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价款的,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