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时间:2020-06-05
我中心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冻结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协助公示相关股权冻结事项,公示内容如下:
执行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文书文号:(2020)京04执14号执行裁定书
(2020)京04执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证件种类: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执行人证件号码:114426026
被执行人持有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数额: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持股比例7.57%,持有数量319696000股)。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