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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时间:2018-06-08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征

近年来,非法集资手法不断翻新,逐步向网络平台蔓延,涉案金额和人数不断增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经济和社会稳定。广大投资者应高度警惕这类新型非法集资活动,仔细甄别宣传信息,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坚持理性投资,远离陷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1、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造成P2P等网贷平台野蛮生长、良莠不齐,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崩盘”、“跑路”等事件频发。一些平台经营者以网贷理财产品、虚假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卷款潜逃,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损失。

  2、利用网络众筹非法集资。股权众筹方式新,关注度高,不法分子以此为噱头蒙蔽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部分众筹平台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推介项目,不仅不做实质性判断,而且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完全违背了股权众筹信息公开透明及股权融资的原则。不少投资者被高额固定收益所吸引,被网络化平台所迷惑,不深入了解情况,冒然投资违规众筹项目,付出了惨痛代价。

  3、以购买虚拟货币方式非法集资。一些不法分子紧盯互联网发展趋势,想方设法制造各种非法集资新模式,虚拟货币也成为新的违法手段。不少投资者对此没有多少了解,受高额固定回报吸引,损失惨重。

  4、以网络私募基金进行非法集资。以私募基金为名,行非法集资圈钱之实,是不法分子行骗的又一手段。不法分子往往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为迷惑投资者,不法分子普遍同时开展股权投资、P2P、众筹等业务,不仅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间传导,而且增加了普通投资者的辨识难度,不少投资者深陷其中。

  5、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非法集资。近年来,表面上进行白银、原油现货交易,实际变相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在该类违法交易方式中,“T+0”、买空卖空、保证金、高杠杆、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明显具有期货特征,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和分散式柜台交易方式与客户进行没有真实资金的虚拟交易,投资者一旦落入圈套,就注定血本无归。

 (二)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特征

  1、非法集资专业化和“泛理财化”趋势明显。目前,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更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以具体项目、债券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欺骗性强。

  2、线上线下结合,大肆宣传推销。非法集资新型手法不断出现,普遍采用网上宣传和网下推广相结合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大肆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疯狂敛财。一些不法企业为显示“实力”,租用高档写字楼办公。利用亲戚、朋友相互之间的信用进行传递、扩散,加大了普通投资者的辨识难度。

  3、复制国外诈骗模式,涉案方“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近年来,国内不法分子纷纷效仿国外非法货币盈利模式包装,打造本土化网络集资平台开发非法货币盈利活动。同时,不法分子还采取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将涉案资金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监管打击;部分外籍人员甚至依托境外服务器,搭建传销网站,在境外遥控指挥,引诱国内群众参与。

 非法集资案例

 (一)网络平台非法集资案

  20147月,名为“XX宝”的“网络金融”平台上线运营,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XX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XX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一时名声大噪。

  案发后,多位涉事人员证实,XX宝”上绝大多数的项目都是假的,“XX宝”主犯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制成虚假的项目在“XX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

  案例说明:XX宝”就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吸引来90多万实际投资人,客户遍布全国,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广大群众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了解网络借贷经营者所必须坚守四条红线:一是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企业内部集资发展为非法集资案

  201111月,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社会人员报案称: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自20056月份至今,大肆进行融资活动。经侦查,自20056月份至今,由豆某某(时任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决定以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在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职工内部开始融资。后经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融资范围逐渐由公司内部发展为社会不特定人员。在收到融资款后,由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会计为交款人出具两联收据,交款事由为股金,现资金链条断裂,致使4100余万元融资款无法偿还,受害人近600多人。

  案例说明:非法集资很多都以正常经营为名,还有一些人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些非法集资人常利用企业经营形势好、规模大的印象,消除存款人的防范意识,加上企业内部员工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投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就能获取几倍的非法收入。

 (三)“富民工程”的陷阱

  2015121日至201668日,吴某某以国玺经贸有限公司“富民就业工程”的名义与不特定的投资者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让投资者以出资不出力的形式参与“富民就业工程”,承诺每天按投资者出资额的1%返还,共返200天,返利达到200%后“合同”自动解除。吴某某将收来的投资款的5%奖励给推荐人,自己留下2-4%不等的“市场运营费”,其余投资款上交给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经鉴定:国玺经贸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496万元,导致受害人有1074.91万元无法追回,吴某某以“市场运营费”的名义获利人民币68.39万元。

  案例说明: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以所谓的“富民就业工程”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在没有任何依据及实质投资的情况下,承诺在合同履行期满后变相的约定“返本及高额付息”并进行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骗子的骗术也在升级换代,不法分子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对一些新兴行业和领域不熟悉、不了解,钻政策制度不完善的空子,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但无论骗术如何变化,都不会放弃利用高额回报作为诱惑。广大群众在面对这种“蛋糕”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抛弃一夜暴富的幻想。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案

  201410月份,被告人李某成立了某地区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出资总额15万元。业务范围为:草莓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草莓种植所需化肥、地膜,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所种植的草莓及相关产品。自201412月份开始,该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业务范围,通过开会、喇叭宣传、口头宣传等形式公开向社会承诺存款利息高、无风险,吸收公众资金。截止案发时,该合作社共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万余元,对外累计借贷1500万余元。

  案例说明:农业项目相对来说回本周期长、回报率不高。利用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非法集资往往借着响应国家政策、发展现代农业生产的名义,编织各种谎言,并承诺“高息回报”,让不明真相的参与者一步步上当。绝大部分投资者为了追逐高额回报,轻信虚假宣传,最终落得血本无归的结局。因此投资者在面对与“农业”相关的投资时,应当理性投资,谨慎决策。

 非法集资的识别和防范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方式或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9、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非法吸收资金的;

  10、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通过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提供借款为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以股权上市增值、境外投资为名,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非法吸收资金的;

  12、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专门面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的;

  13、以部分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有巨大升值空间为名,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从而非法吸收资金的;

  14、以互联网借贷信息平台(P2P)为名,欺骗公众有银行存管进而非法吸收资金的;

  15、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名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非法集资的识别

  1、核实工商登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是欺诈。

  2、看投资回报。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各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3、核查相关信息。通过政府主(监)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名义,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4、看是否阳光操作。很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隐蔽性,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发展下线,形成一个吸收资金的网络,不签订正规合同,也不开具凭据,承诺返利但很少履行;编制所谓“好项目”却不敢在市面上公开出售,而是地下操作,诱惑群众购买,没有政府主监管部门把关,缺少行业协会自律约束,一旦集资人卷款跑路,追缴损失难度很大。

  5、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正规的投资项目都清楚地说明吸收资金的用途,投资者也能够了解自身的钱投出去到底干了什么。而非法集资吸收的资金,存入资金者很难知道其投资的钱干了什么,或者看不到投资项目的实际依据。

  6、关注、查询媒体报道。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新闻媒体会进行报道,日常生活有理财需求的群众要学会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7、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要多向懂法、懂行的专业人士和朋友请教,审慎决策。

 相关信息查询途径

  政府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来源:朱雀投资